問題詳情

二、走私及非法入出國,兩者犯罪的時機有何相同及類似之處?請詳述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13549
統計:A(46),B(2906),C(111),D(11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簡易程序、刑訴-管轄、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用戶】Claire W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156條 第四項: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無罪推定原則)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301條 (無罪判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刑事訴訟法 第 301 條 相關法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303條 (不受理判決)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相關法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302條 (免訴判決)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