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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84條 (和解時之訴訟費用負擔)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三章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三節訴訟費用之負擔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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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16條 (調解成立之效力與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二章調解程序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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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D)第三人經法院許可,得參與訴訟上和解 V民事訴訟法 第377條 (試行和解)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 第四節和解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