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nis Jang】評論
A-第三十二條(得直接強制執行之情況)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B-有了執行名義,債權人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機關也才可以根據執行名義 D-行政執行法6條有規定,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協助
【fofx】評論
(A)執行機關採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前皆應先採間接強制方法而不能達成執行之目的(B)直接強制不需要執行名義即可執行(C)解除物之占有屬於直接強制之方法(D)直接強制應由警察協助執行
【Zack Fang】評論
(A) 行政執行法第27條 - 執行機關可裁量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B) 行政執行法第27條 - 書面聲明義務人未履行義務,將以強制執行之意旨
【k8w235】評論
真佩服立法者,可以修到我不懂解除物之佔有的意思,好想哭喔..不過有各位大大的解說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