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課稅主權之行使與課稅管轄權,影響租稅課稅範圍。試問:1. 何謂課稅主權、課稅主體、課稅客體?課稅管轄權有採屬人主義、屬地主義、屬人兼採屬地主義,其意涵分別為何?(12 分)2.我國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之課稅管轄權為何?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A,有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美國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否課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個人基本稅額之計算,海外所得應納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A 有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美國來源所得,計算基本所得額應否納入?每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免計入限額若干?(13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00125
統計:A(2875),B(145),C(99),D(7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50 年台上字第 65 號、第131條、第 451-1 條被告偵查中自白得請求檢察官聲請

用户評論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262 條犯人不明者,於認有第二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以前,不得終結偵查。第 252 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用戶】Cat La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262條(終結偵查之限制)I. 犯人不明者,於認有第二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以前,不得終結偵查。第252條(絕對不起訴案件)I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 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 時效已完成者。 三、 曾經大赦者。 四、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 被告死亡者。 七、 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 行為不罰者。 九、 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62條 (終結偵查之限制)犯人不明者,於認有第二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以前,不得終結偵查。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52條 (絕對不起訴處分)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