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ang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政黨法以公布要舊題新解改成B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46581 號令n制定公布全文 4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n 第 一 章 總則n第 1 條 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健全n 政黨政治,特制定本法。nn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nn第 3 條 本法所稱政黨,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n 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n 。nn第 4 條 政黨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其組織區域,得設立分支機構。n 政黨之主事務所,應設於前項組織區域內。nn第 5 條 政黨之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nn第 6 條 政黨使用公共場地、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公共給付,應受公平之對待,不n 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n
【用戶】Chang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政黨法以公布要舊題新解改成B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46581 號令n制定公布全文 4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n 第 一 章 總則n第 1 條 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健全n 政黨政治,特制定本法。nn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nn第 3 條 本法所稱政黨,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n 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n 。nn第 4 條 政黨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其組織區域,得設立分支機構。n 政黨之主事務所,應設於前項組織區域內。nn第 5 條 政黨之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nn第 6 條 政黨使用公共場地、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公共給付,應受公平之對待,不n 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n
【用戶】Chang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政黨法以公布要舊題新解改成B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46581 號令n制定公布全文 4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n 第 一 章 總則n第 1 條 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健全n 政黨政治,特制定本法。nn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nn第 3 條 本法所稱政黨,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n 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n 。nn第 4 條 政黨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其組織區域,得設立分支機構。n 政黨之主事務所,應設於前項組織區域內。nn第 5 條 政黨之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nn第 6 條 政黨使用公共場地、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公共給付,應受公平之對待,不n 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n
【用戶】Chang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政黨法以公布要舊題新解改成B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46581 號令n制定公布全文 4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n 第 一 章 總則n第 1 條 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健全n 政黨政治,特制定本法。nn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nn第 3 條 本法所稱政黨,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n 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n 。nn第 4 條 政黨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其組織區域,得設立分支機構。n 政黨之主事務所,應設於前項組織區域內。nn第 5 條 政黨之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nn第 6 條 政黨使用公共場地、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公共給付,應受公平之對待,不n 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n
【用戶】Chang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政黨法以公布要舊題新解改成B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46581 號令n制定公布全文 4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n 第 一 章 總則n第 1 條 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健全n 政黨政治,特制定本法。nn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nn第 3 條 本法所稱政黨,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n 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n 。nn第 4 條 政黨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其組織區域,得設立分支機構。n 政黨之主事務所,應設於前項組織區域內。nn第 5 條 政黨之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nn第 6 條 政黨使用公共場地、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公共給付,應受公平之對待,不n 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n
【用戶】Chang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政黨法以公布要舊題新解改成B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46581 號令n制定公布全文 4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n 第 一 章 總則n第 1 條 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健全n 政黨政治,特制定本法。nn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nn第 3 條 本法所稱政黨,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n 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n 。nn第 4 條 政黨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其組織區域,得設立分支機構。n 政黨之主事務所,應設於前項組織區域內。nn第 5 條 政黨之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nn第 6 條 政黨使用公共場地、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公共給付,應受公平之對待,不n 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