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凱徐】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Yo Yo Huang】評論
第 2 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三影子】評論
由國民大會間接選舉改為全民直選→所以要選增修。
【米花】評論
1. 因為憲法位階最高2. 而憲法第27條規定:國民大會的有選舉總統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