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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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233 條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第 394 條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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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70條 (上訴狀之提出)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依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內,宜記載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民事訴訟法 第三編上訴審程序 第二章第三審程序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