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191條 (擬制合意停止)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20 當事人兩造於第二審,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並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其法律效果為何? (A)視為原告撤回其訴(B)視為上訴人撤回上訴 (C)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起訴(D)法院應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當事人死亡(X;當然停止)(B)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O;裁定停止)(C)當事人受破產宣告(X;當然停止)(D)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X;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