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將 A 基地出租給原住民乙蓋 B 屋,租期為 30 年。契約生效後之第 17 年,乙的 B屋被法院拍賣而由丙拍定,丙乃請求甲協同辦理地上權登記,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1534
統計:A(85),B(113),C(217),D(100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二審上訴、原告訴訟要件裁定駁回、判決誤寫或誤繕

用户評論

【用戶】林一 一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民訴第442條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77-15條 (反訴之裁判費)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裁判費。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 77-15 條 相關法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11提起第二審上訴而上訴狀內未記載下列何事項,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審法院不須命補正? (A)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B)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C)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D)上訴理由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民訴第二審上訴,不須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