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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訴第442條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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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77-15條 (反訴之裁判費)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裁判費。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 77-15 條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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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11提起第二審上訴而上訴狀內未記載下列何事項,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審法院不須命補正? (A)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B)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C)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D)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