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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總整理【言詞審理之例外】(兩造缺席判決)一、形式判決 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二、第二審上訴程序 法院認其 1.無理由,駁回;2.有理由,發回三、第三審上訴程序 法律審,書面審理原則,言詞例外四、再審程序 1.受判決人已死亡 2.自訴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且無人承受訴訟五、非常上訴 六、簡易程序 七、協商判決 【一造缺席判決】第一審 被告心神喪失者或因疾病+諭知無罪或免刑(有代理人不適用)第一審 被告拒絕陳述 or 未受許可退庭者第一審 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第二審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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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一)刑事訴訟法§306規定:「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A)非正確選項。(二)刑事訴訟法§371規定:「被告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372規定:「第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故限於第一審為「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始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B)之論述錯誤。(三)刑事訴訟法§367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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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大原則:有實體判決,有辯論A B 分別為306,371條都會有實體判決的出現D也有實體判決C為程序上之駁回,並未涉及實體判決,為形式判決,當然也就不用言詞辯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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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一)刑事訴訟法§306規定:「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A)非正確選項。(二)刑事訴訟法§371規定:「被告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372規定:「第三百六十七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故限於第一審為「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始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B)之論述錯誤。(三)刑事訴訟法§367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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