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彥樺】評論
刑訴第 354 條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者,亦同。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57條 (捨棄或撤回上訴之管轄)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以前,得向原審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