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436-8 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第 436-20 條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第 436-24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 436-16 條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 (簡易訴訴程序之標的)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價值新台幣八萬元之特定中古車一輛之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X;特定中古車,不適用小額程序)(B)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者,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O)(C)小額案件之當事人得以法院認定事實錯誤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X;違背法令)(D)當事人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X;小額程序原則不得一部請求。例外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得一部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