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請說明刻板印象的定義及形成的原因與特性,並說明如何降低因刻板印象帶來的負向影響,並佐以工作中實際例子說明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9501
統計:A(60),B(35),C(1653),D(15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訟代理人、訴訟能力、第三審再審

用户評論

【用戶】劉煥明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六十八條(訴訟代理人之限制)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第七十條之一(訴訟代理人之權限)*立法理由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第七十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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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70條 (訴訟代理人之權限)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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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70-1條 (訴訟代理人之權限)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者,前項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前項情形,應通知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及他造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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