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劉煥明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一百零八條(外國人訴訟救助之要件) 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第一百零九條之一(駁回訴訟之限制) 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第一百十一條(訴訟救助之效力2) 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第一百十條(訴訟救助之效力1)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110條 (訴訟救助之效力)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