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彥樺】評論
法定期間:為行為期間,其由法律所規定者,謂之法定期間。如:上訴期間為10日(刑訴 349)、抗告期間為5日(刑訴 406)、聲請再議期間為7日(刑訴 256 I)。訓示期間:係為監督公務員執行職務而設,如宣示判決期間(刑訴 311)、交付裁判書原本期間(刑訴 226),其遲誤僅生廢弛職務之行政懲戒問題而已,不生違法問題,有係就訴訟關係人為訴訟行為而設,如提出答辯書期間(刑訴 383)、添具意見書期間(刑訴 385),其遲誤亦不生失權效果。...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83條 (答辯書之提出)他造當事人接受上訴書狀或補提理由書之送達後,得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於原審法院。如係檢察官為他造當事人者,應就上訴之理由提出答辯書。答辯書應提出繕本,由原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