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e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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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2條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非自願離職者。 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三、推介第一款、第二款人員就業之受託單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須具有工作能力、工作意願。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受託單位,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 前項所稱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許可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第24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受託單位符合下列規定,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一、未接受政府就業促進相關經費補助或接受就業促進相關經費補助已達成經費補助要求之執行績效。 二、推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轉介之第二條第一項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