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iven chang
【年級】
【評論內容】具體過失: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抽象過失: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而欠缺者。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528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民法第535條)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865號判例:惟過失為注意之欠缺,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 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的過失、具體的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 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 而欠缺者,為抽象的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 一注意而欠缺者,為具體的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為重大過失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如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則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與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民法531條)
【用戶】riven chang
【年級】
【評論內容】具體過失: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抽象過失: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而欠缺者。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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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528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民法第535條)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865號判例:惟過失為注意之欠缺,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 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的過失、具體的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 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 而欠缺者,為抽象的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 一注意而欠缺者,為具體的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為重大過失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如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則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與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民法5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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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具體過失: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抽象過失: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而欠缺者。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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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528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民法第535條)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865號判例:惟過失為注意之欠缺,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 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的過失、具體的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 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 而欠缺者,為抽象的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 一注意而欠缺者,為具體的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為重大過失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如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則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與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民法5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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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具體過失: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抽象過失: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而欠缺者。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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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528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民法第535條)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865號判例:惟過失為注意之欠缺,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 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的過失、具體的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 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 而欠缺者,為抽象的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 一注意而欠缺者,為具體的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為重大過失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如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則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與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民法5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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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具體過失: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抽象過失: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而欠缺者。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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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528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民法第535條)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865號判例:惟過失為注意之欠缺,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 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的過失、具體的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 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 而欠缺者,為抽象的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 一注意而欠缺者,為具體的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為重大過失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如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則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與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民法5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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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528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民法第535條)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865號判例:惟過失為注意之欠缺,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 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的過失、具體的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 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 而欠缺者,為抽象的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 一注意而欠缺者,為具體的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為重大過失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如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則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與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民法5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