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醬】評論
第 43 條前二條筆錄應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之。其行訊問或搜索、扣押、勘驗之公務員應在筆錄內簽名;如無書記官在場,得由行訊問或搜索、扣押、勘驗之公務員親自或指定其他在場執行公務之人員製作筆錄。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83條 (答辯書之提出)他造當事人接受上訴書狀或補提理由書之送達後,得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於原審法院。如係檢察官為他造當事人者,應就上訴之理由提出答辯書。答辯書應提出繕本,由原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