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煥明】評論
第四百五十九條(上訴之撤回)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第二百六十三條(訴之撤回效力)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64條 (反訴之撤回)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不須得原告之同意。
【snoopy75smb】評論
(A)原告於終局判決後即不得撤回起訴(X;仍得撤回)(B)反訴不因本訴之撤回而失其效力(O)(C)原告撤回起訴時皆應得被告之同意(X;言詞辯論終結前,不須被告之同意)(D)於本案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X;仍得復提;於終局判決後不得復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