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幻】評論
第五十九條(公示送達~事由)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 一、住所、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解釋/判例】41年台非6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60條 (公示送達-程式與生效期)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長、首席檢察官或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柯震冬】評論
不明不達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