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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77-2條 (數項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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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77-3條 (原告應負擔對待給付之計算)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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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21 下列民事訴訟程序中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何者錯誤? (A)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B)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而核定 (C)有交易價額者,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D)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