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冰玥天】評論
B是第191條第一項~當事人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時用的題目是問~於準備程序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91條 (擬制合意停止)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