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煥明】評論
就兩個以上不能相容的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合併起訴,而定有先後者,如以先位無理由請求就後位訴訟標的判決為條件;以先位之訴有理由,後位之訴不需判決為條件,則此種情況就是預備合併。離婚之訴與請求履行同居之訴,兩者是無法相容的而且原告就此兩個訴訟標的有先後位的聲明,且僅於先位之訴無理由時,才對後位之訴判決為條件。因此此種情況符合預備合併的要件。
【月兒】評論
keyword:不能相容→預備合併如:離婚&同居履行之訴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48條 (客觀訴之合併)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