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29條 (言詞起訴之送達與就審期間)以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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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36-23條 (小額程序之準用)第四百二十八條至第四百三十一條、第四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三條至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 436-23 條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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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法院(X;地方法院。民訴、刑訴皆同)(B)對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判決,皆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X;民訴在利益逾法定數額及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得上訴。刑訴在第二審若判無罪,則變成第一審判決,得上訴高等法院,有機會上訴於最高法院)(C)於簡易程序,若因訴之追加或變更致應適用通常程序者,其訴之追加或變更不合法(X;合法)(D)簡易案件之原告得以言詞提起訴訟(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