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ill Wu】評論
不屬於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之任務---各級政府教育補助經費之分配
【王子仁】評論
名 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0.04.13增訂之第 3-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 9 條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行政院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