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筱蕙】評論
第 237 條 第 1 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21條 (自訴之限制-親屬)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snoopy75smb】評論
(A)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 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B)告訴期間為自犯罪發生後起算六個月 (C)告訴乃論之罪,犯罪被害人得毋庸先向檢察官提出告訴,而逕行向法院提起自訴 (D)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欲撤回告訴,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撤回告訴者,不生撤回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