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Chun Shen】評論
第 178 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 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左安杏】評論
罰鍰不是應該要用"處以"嗎??為什麼這裡可以用"科"?????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反正不是考公文就亂來了= =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78條 (證人之到場義務及制裁)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 178 條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