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lene Chun】評論
司法院民國91年1月29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令,「本院已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因此現行民事訴訟法上訴第三審之利益數額為新台幣150萬元。
【貼貼樂 ( ̄︶ ̄)↗】評論
(C)目前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即得上訴第三審 X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 (上訴利益之計算)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