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589-1 條否認子女之訴,由夫起訴者,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由妻起訴者,以夫及子女為共同被告。前項起訴,妻或夫死亡者,以子女為被告。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以妻為被告 X(B)以子女為被告 X(C)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 V(D)以妻、子女以及子女之親生父為共同被告 X家事事件法 第63條 (否認子女之訴)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家事事件法 第三編家事訴訟程序 第三章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