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一 一】評論
民訴第 151 條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50條 (職權公示送達)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