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⑷與能量代謝有關營養素。(6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49089
統計:A(979),B(13),C(118),D(43),E(0)

用户評論

【用戶】劉煥明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訴之三要素(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證據之聲明 X(B)訴訟標的 V(C)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V(D)當事人 V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 (起訴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節起訴 相關法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65條 (當事人準備書狀之記載及提出)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他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由提出書狀之當事人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 第二節言詞辯論之準備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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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11 下列何者為訴狀宜記載之事實? (A)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B)當事人 (C)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D)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