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育任】評論
強製調解:母親就醫生產,如何顧到不動產親戚產權、醫療、產權50W、合夥人、雇用人、道路事故、不動產…1調解程序,由簡易庭法官行之2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貼貼樂 ( ̄︶ ̄)↗】評論
(C)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 V(D)調解成立不具有與訴訟上和解同一之效力 X民事訴訟法 第416條 (調解成立之效力與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