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ce Lee】評論
民訴第377條第二項第三人經法院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80-1條 (得為執行名義之要件)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