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一 一】評論
第 881-9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數人共有者,各共有人按其債權額比例分配其得優先受償之價金。但共有人於原債權確定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共有人得依前項按債權額比例分配之權利,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處分。但已有應有部分之約定者,不在此限。
【Xu Xu】評論
看不懂~有高手能舉例嗎??
【DC】評論
看上面解的怪怪的所以補一下個人淺見….有錯還請各位大大糾正各共有人之原債權均確定後最高限額抵押權得實行,並不是因為第 881-9 條第二項但書,該項但書是在說應有部分的約定,從下列修法理由可以理解:I.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數人共有者,各共有人按其債權額比例分配其得優先受償之價金。但共有人於原債權確定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由數人共有,本條第一項規定共有人間優先受償之內部關係,係按其債權額比例分配價金。但為使共有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交換價值之利用更具彈性,並調整其相互間之利害關係,設但書規定,於原債權確定前,共有人得於同一次序範圍內另行約定不同之債權額比例或優先受償之順序。所謂原債權確定...
【Ivy╭★】評論
是不是這樣解示也可以通,有錯請指正,謝~小明欠了3間銀行卡費,a銀10萬、b銀5萬、c銀3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