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oey Hsu】評論
第 9 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
【李嘉範】評論
C不懂,如果抗命是因為命令不正當?
【TP.C.K.】評論
洪仲丘案後修訂之軍事審判法第 1 條 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第 237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結論:軍人抗命罪分屬陸海空軍刑法47、48條,以今日法律體系來說,本題選項都不需軍事審判。簡言之,現役軍人平時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依刑事訴訟法;戰時則依軍事審判法起訴、審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