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 Yu】評論
刑訴71-1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通知書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吳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刑訴196-1證人到場詢問通知書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準用之差別在於:警察詢問時,證人沒有到場義務,不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71條 (書面傳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