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因涉嫌竊取某銀樓之金飾,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檢察官遂簽發拘票,命司法警察乙執行拘提。當甲由工作場所走出,準備駕車離去時,乙即上前出示拘票並表明來意。當乙將甲解送至地檢署後,又返回甲停放車輛之地點,對車輛予以搜索,並在後行李箱中發現銀樓所失竊之金飾,乙遂將金飾予以扣押。試問:乙之搜索及扣押行為是否合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503
統計:A(21),B(52),C(2423),D(15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起訴、訴訟救助

用户評論

Ellen Chen】評論

第 244 條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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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V(B)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V (C)聲請訴訟救助 X (D)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V 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 (起訴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