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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第 446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第 449 條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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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D)原判決之理由確實不當,縱因其他理由認為判決正當者,仍應以上訴為有理由 X民事訴訟法 第449條 (上訴無理由之判決)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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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17 關於民事訴訟通常程序的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不得捨棄上訴權 (B)上訴狀,應向原第一審法院提出 (C)當事人得於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D)第二審法院不得以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而裁定駁回上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03 年 - 103年原民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19369答案:A難度:簡單9 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第一審所為的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 (B)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後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為之 (C)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法定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D)第二審法院不得以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公職◆民事訴訟法- 102 年 - 1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