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醬】評論
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第 446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第 449 條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貼貼樂 ( ̄︶ ̄)↗】評論
(D)原判決之理由確實不當,縱因其他理由認為判決正當者,仍應以上訴為有理由 X民事訴訟法 第449條 (上訴無理由之判決)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A)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或變更,若不甚礙他造當事人防禦及訴訟終結時,不須他造同意 (X)這是第一審才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