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佳琪】評論
邢訴32被告有數辯護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貼貼樂 ( ̄︶ ̄)↗】評論
(B)分別送達給該數位辯護人 V刑事訴訟法 第32條 (數辯護人送達文書之方法)被告有數辯護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7條 (辯護人之選任)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