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十八歲的甲在學校遭到同學 A、B 二人共同毆打,甲於返家後,其母乙發現甲身上有多處傷痕,遂追問緣故,始知悉甲遭到毆打之情事。甲表示不願對 A、B 所為的傷害行為追究,但乙反對息事寧人,遂對 A、B 提出傷害罪之告訴。試問:1.乙之告訴是否合法                (10 分) 
2.若乙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以涉犯共同傷害罪對 A、B 二人提起公訴,但由於 A 已對傷害一事予以道歉,乙遂於審判期日時撤回對 A 之告訴。對於 A、B二人之傷害罪案件,法院應如何處理,始為適法?(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63085
統計:A(1662),B(223),C(32),D(6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之效力

用户評論

【用戶】Shan Jsy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公告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D)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公告之 X民事訴訟法 第223條 (判決之宣示及宣示之期日)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公告之。宣示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前項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前項判決之宣示,應本於已作成之判決原本為之。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訴訟程序 第六節裁判 相關法條

【用戶】好期待(107身特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原則判決例外裁定

【用戶】joy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220  裁判,除依本法應用判決者外,以裁定行之。所以使用裁定為原則,判決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