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一 一】評論
不是這樣說!主詞已經是必要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其效力是有利益及於全題,不利益不及於全體。
【阿四】評論
(C)必要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所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人全體-有利及於/不利不及於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56條 (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