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一 一】評論
(A)民訴 第 540 條 法院應就公示催告之聲請為裁定。法院准許聲請者,應為公示催告。(B)民訴第 539 條 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C)民訴 第 545 條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D)民訴第 551 條 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551條 (除權判決之撤銷)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一、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二、未為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為公告者。三、不遵守公示催告之公告期間者。四、為除權判決之法官,應自行迴避者。五、已經申報權利而不依法律於判決中斟酌之者。六、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之再審理由者。
【snoopy75smb】評論
(A)法院得依職權行公示催告程序(X;法院裁定公示催告之聲請,裁定准許聲請者,應行公示催告)(B)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O)(C)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6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X;3個月內)(D)對於除權判決,得為上訴(X;不得上訴。得向原法院提撤銷除權判决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