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外勞甲因涉案遭起訴。於法院審理時,甲對於證人乙先前於警局中所為之陳述表示「不爭執、無意見」,試問,法院可否認為乙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3208
統計:A(201),B(1261),C(197),D(57),E(0)

用户評論

【用戶】林一 一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A)民訴 第 540 條 法院應就公示催告之聲請為裁定。法院准許聲請者,應為公示催告。(B)民訴第 539 條 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C)民訴 第 545 條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D)民訴第 551 條 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551條 (除權判決之撤銷)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一、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二、未為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為公告者。三、不遵守公示催告之公告期間者。四、為除權判決之法官,應自行迴避者。五、已經申報權利而不依法律於判決中斟酌之者。六、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之再審理由者。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 (再審事由)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法院得依職權行公示催告程序(X;法院裁定公示催告之聲請,裁定准許聲請者,應行公示催告)(B)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O)(C)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6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X;3個月內)(D)對於除權判決,得為上訴(X;不得上訴。得向原法院提撤銷除權判决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