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載明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B)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以蓋章為之
(C)應記明理由之書面行政處分而未記明者,得於行政訴訟程序中補正之
(D)有關專門知識之考試結果所為之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4706
統計:A(1),B(2),C(13),D(1),E(0)

用户評論

107高普社會行政雙榜】評論

選項C

】評論

依照114條應記明理由之書面行政處分而未記明者,僅得於在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c選項後段是行政訴訟中,已逾訴願程序,補正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