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na】評論
參考 83年3月6日 行政法院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營利事業欠稅其負責人(原告)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係由財政部決定,內政部移民署無從審查財稅機關決定是不適當,是於財政部函請該局限制出境同時將副本送達原告時,應認為已發生法律上之效果,為行政處分,得對之請求行政救濟。行政處分由財政部做成,因此依訴願法第4條第7項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lilitheses】評論
因為是由財政部函請(正本)移民署,所以副本也是由財政部交給甲83年的行政法院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送達原告的副本為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四條第六項不符財政部之行政處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訴願法第 4 條訴願之管轄如左: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不服行政處分,向上級主管機關提訴願;無上級主管機關,直接向該單位提訴願 (財政部隸屬行政院)
【林宗佑】評論
後來不是出了97年決議補充83決有說也可向內政部移民署上級提救濟為何內政部不能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