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uise】評論
行程136(締結和解契約之特別要件)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補充:違反136--無效(142)行程142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136條之規定者。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137條之規定者。
【Frank】評論
行程13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