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正榮】評論
第137條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請問B應怎麼改?
【李宜雯】評論
(B)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給付是否相當,應依契約雙方當事人之約定 基於比例原則和過度禁止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