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Frank】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3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事件何者係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法院?(A)聲請收容事件(B)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而涉訟之事件(C)交通裁決事件(D)稅捐課徵事件,核課稅額超過新臺幣 40 萬元者

【評論內容】

從101年9月6日起,稅捐課徵事件,核課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如經復查及訴願程序均遭駁回者,可直接在地方法院設立的行政訴訟庭起訴

行政訴訟新制於各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審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相關保全證據、保全程序事件等,人民可就近至各地方法院進行訴訟。而行政法院受理之事件中,以稅務事件占最大宗,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規定,有關稅捐課徵事件,核課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例如綜合所得稅多屬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可直接在本局所在地之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本局進一步指出,行政訴訟事件,以撤銷訴訟最多,為使行政機關自我省察作出更妥適的處分,原則上應...

【評論主題】23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事件何者係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法院?(A)聲請收容事件(B)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而涉訟之事件(C)交通裁決事件(D)稅捐課徵事件,核課稅額超過新臺幣 40 萬元者

【評論內容】

從101年9月6日起,稅捐課徵事件,核課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如經復查及訴願程序均遭駁回者,可直接在地方法院設立的行政訴訟庭起訴

行政訴訟新制於各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審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相關保全證據、保全程序事件等,人民可就近至各地方法院進行訴訟。而行政法院受理之事件中,以稅務事件占最大宗,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規定,有關稅捐課徵事件,核課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例如綜合所得稅多屬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可直接在本局所在地之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本局進一步指出,行政訴訟事件,以撤銷訴訟最多,為使行政機關自我省察作出更妥適的處分,原則上應...

【評論主題】8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B)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受財產上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

【評論內容】

行政處分之撤銷,

係因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如該處分為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雖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其撤銷仍應考量人民信賴利益之保護,

如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行政機關於撤銷該受益處分後,應於合理範圍內補償相對人所受之損失,該範圍不得超過相對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關於補償之金額,相對人如有不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以為救濟

【評論主題】25 軍官 A 駕駛私有小客車,於執行職務中因駕駛疏失發生車禍,撞傷路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A 所屬機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B)A 單獨負民法侵權行為責任(C)A 與所屬機關連帶負國家賠償責任

【評論內容】

資料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依照國家賠償法之立法模式,國家賠償責任主要為公務員責任、公物管理設置責任、受託行使公權力之人或團體責任三種樣態,分別規定於該法第2、3、4條,而本案顯然是屬於公務員責任之類型,其要件則為:

(一) 行為人具備公務員身分(二) 為執行職務或行使公權力行為(三) 有可歸責之不法行為(四) 侵害被害人之自由或權利(五) 須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依照陸軍司令部之辯辭可知,本案爭執者為上開第二項要件「執行職務或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而不論學理通說或實務上於判斷此一要件時皆採「客觀說」及廣義認定,亦即不論行為人之意思如何,其行為與職務有牽連關係,而由客觀上外形上觀察,或依一般社會之觀點,可認為應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