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彥瑞】評論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 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 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Frank】評論
從101年9月6日起,稅捐課徵事件,核課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如經復查及訴願程序均遭駁回者,可直接在地方法院設立的行政訴訟庭起訴行政訴訟新制於各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審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相關保全證據、保全程序事件等,人民可就近至各地方法院進行訴訟。而行政法院受理之事件中,以稅務事件占最大宗,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規定,有關稅捐課徵事件,核課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例如綜合所得稅多屬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可直接在本局所在地之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本局進一步指出,行政訴訟事件,以撤銷訴訟最多,為使行政機關自我省察作出更妥適的處分,原則上應...
【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諧音:公清收罰稅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