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暫予收容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對外國人暫予收容,應由法官事前審查決定
(B)對外國人暫予收容之合理期間,由法官決定
(C)對大陸地區人民暫予收容,應予即時之司法救濟
(D)對大陸地區人民暫予收容期限屆滿,得由收容機關決定續予收容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1),B(6),C(13),D(6),E(0)

用户評論

107高普社會行政雙榜】評論

移民署之暫予收容之決定屬行政處分,不須先經法院核准受收容人不服,提『異議』

chiao】評論

釋字第 710 號(前略)為防範受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脫逃,俾能迅速將之遣送出境,治安機關依前揭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暫時收容受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於合理之遣送作業期間內,尚屬合理、必要,此暫時收容之處分固無須經由法院為之,惟仍應予受收容人即時司法救濟之機會,始符合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

Ennis Jang】評論

abd- 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