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高普社會行政雙榜】評論
移民署之暫予收容之決定屬行政處分,不須先經法院核准受收容人不服,提『異議』
【chiao】評論
釋字第 710 號(前略)為防範受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脫逃,俾能迅速將之遣送出境,治安機關依前揭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暫時收容受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於合理之遣送作業期間內,尚屬合理、必要,此暫時收容之處分固無須經由法院為之,惟仍應予受收容人即時司法救濟之機會,始符合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
【Ennis Jang】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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