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甲、乙兩人就甲所有房屋之買賣價金,原意以新臺幣(下同)1255 萬元成交,並由出賣人甲將該契約之內容寫成書面。甲在書寫時,因未注意在不同條款間分別將買賣價金寫成一千二百五十萬元,1200 萬元, 及壹仟貳佰伍萬元整等三種情形,則甲、乙之房屋買賣價金應以下列何者為正確?
(A)最低額之 1200 萬元
(B)一千二百五十萬元
(C)1255萬元
(D)壹仟貳佰伍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0),C(0),D(2),E(0)

用户評論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原意時,才應以文字為準。

古美門研介】評論

民法第4條:「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同法第5條:「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本件既然能判斷當事人真意為1255萬元,故(C)1255萬元 選項正確